河北一金毛未系绳扑倒老人 主人被判赔22万
2026-01-07
2026年1月7日(农历2025年11月19日),金毛犬未系绳扑倒六旬老人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女主人被判赔22万元。
金毛犬未系绳扑倒老人致其腰椎骨折,主人被判赔22万元。
北京时间2026年1月7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去年12月(2025年12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判决书,51岁的河北女子孙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饲养的金毛犬在未系犬绳的情况下,将当时60岁的陈某扑倒在地,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孙某赔付陈某各种费用共计24万余元,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为孙某赔付22万余元。
金毛犬扑倒老人致其伤残
主人被判赔偿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均在竞秀区居住,2023年10月1日早上,原告陈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被告孙某饲养的金毛犬在未系犬绳的情况下,将陈某扑倒在地。当日孙某一家带陈某去保定市某乙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陈某去保定市某甲医院就诊,前后住院22天。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北某乙鉴定机构鉴定,陈某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依照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为24万余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鉴于事故发生时陈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本次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其误工费17,930.55元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为22万余元。
金毛犬未系绳扑倒老人致其腰椎骨折,主人被判赔22万元。
北京时间2026年1月7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
去年12月(2025年12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判决书,51岁的河北女子孙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饲养的金毛犬在未系犬绳的情况下,将当时60岁的陈某扑倒在地,致其腰椎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孙某赔付陈某各种费用共计24万余元,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保定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为孙某赔付22万余元。
金毛犬扑倒老人致其伤残
主人被判赔偿2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均在竞秀区居住,2023年10月1日早上,原告陈某在小区院内遛狗时,被告孙某饲养的金毛犬在未系犬绳的情况下,将陈某扑倒在地。当日孙某一家带陈某去保定市某乙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后陈某去保定市某甲医院就诊,前后住院22天。经一审法院委托河北某乙鉴定机构鉴定,陈某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依照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为24万余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鉴于事故发生时陈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本次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其误工费17,930.55元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为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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